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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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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5 16:01:3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232月初,被告人谭某美和朋友在外吃饭聊天的时候说起自己缺钱的事情。隔壁桌吃饭的陌生人得知后主动上前搭讪,并邀约谭某美让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转账,承诺事成之后支付谭某美好处费。谭某美在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方转移的资金来源于网络赌博,为谋取非法利益,最终还是同意提供银行卡帮助对方转账。2023228日中午,谭某美和对方约好在谭某美工作的广东省中山市某公司门口向对方提供银行卡。后对方安排了另外两名陌生男子驾车到该地点找到谭某美。谭某美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中山农商银行卡、华润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两名陌生男子,两名陌生男子在车里用谭某美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在转账期间谭某美回到公司上班。两名陌生男子操作到当天18时左右谭某美下班的时候,将华润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手机等物品还给谭某美,谭某美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转账期间获利2000元。

    经查询:谭某美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于2023228164134秒收到攀枝花市西区被害人陈某(转账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所转的被骗资金19800元;谭某美名下该账户于202322814时至17时期间收款流水总额为356290元,该卡还涉及全国4起诈骗案件,共收到外地被害人被诈骗资金186490元。  

另查明,2023年3月8日,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贵港站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规劝谭某美自首,谭某美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贵港站派出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美主动退缴赃款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川04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谭某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谭某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某美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川04刑终1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不仅会导致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时能导致家庭破产,更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而打击犯罪、护民平安是刑事审判的应有之义,对于本案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更是给与电诈犯罪分子心理和实际的帮助,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此案也警示社会公众,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仅不能赚快钱,反而会让自己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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