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有效清偿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属于执行不能。不能直接要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所谓的“老板”为公司偿还债务,但存在相应的执行限制。
基本案情:张某早年间为某铁矿公司长期供货,双方合作紧密、货资往来频繁。2019年,受经济环境和疫情影响,该铁矿公司订单急剧下降,资金链出现断裂,最终停止经营。因货款未能结清,张某将该铁矿公司起诉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铁矿公司欠付张某货款及违约金2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铁矿公司一直未能履行义务,张某向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区法院查明该铁矿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员工基本遣散,没有任何银行存款、资金、机器设备及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认可该情况,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四年后,该铁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彭某主动找到法院,提出愿意自己筹钱把此案了结。原来,虽然案件属于执行不能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该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仍然会持续受到限制。四年间,该铁矿公司受案件影响无法融资、贷款,彭某本人也一直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
随着今年我国经济环境不断回暖升温,彭某愈发想要了结案件并重新开办公司。“我知道这是公司欠的钱,跟我个人没有关系,但我还是愿意想办法履行。”彭某找到西区法院想要了结此案。
可是,四年多的时间让这笔欠款的罚息加上本金已经高达30余万元,彭某实在无力全部偿还。于是,西区法院找来张某进行调解工作。张某面对往日合作伙伴的诚意,在西区法院的努力协调下,同意以15万元了结欠款。
最终,执行案件圆满化解,张某与彭某握手相互祝福,法官也为彭某主动代为履行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