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典型案例
李某富、廖某与米易县某车行、浙江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4-07 09:30:2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李某富、廖某系李某1父母,李某1生于2004319日。202167日,李某1在米易县某车行购买白色爱玛电动车一辆,并支付价款4500元。米易县某车行将该车辆的《使用说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一并交付给李某16923时许,李某1驾驶该电动车,当车行驶至米易县滨河路迷阳湖大桥处时,与其车行方向右侧人行道路沿石相撞,造成李某1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1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610日,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型中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且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另查明,李某1购买的白色某电动车系浙江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李某1购买案涉车辆的过程中,没有携带身份证,也没有将其年龄状况告知过米易县某车行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也没有考虑过李某1是否年满18周岁的情况。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李某1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年满17周岁,应当具备起码的社会生活常识,对其无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安全驾车技能且夜间驾驶电动摩托车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李某1在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且不具备驾驶电动摩托车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和驾驶电动摩托车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李某1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富、廖某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李某1的监管,导致李某1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且李某富在明知李某1购买的车辆为电动摩托车和李某1为未成年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安全驾车技能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未尽监护之责,放任危险结果发生,李某1驾驶该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上诉人李某富、廖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1购买的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型中的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该车的前提为年满18周岁并取得驾驶证,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物品。米易县某车行在李某1独自前往购车的过程中,因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对李某1是否为未成年人进行审查的义务,对用户档案应当填写的用户出生日期栏不予填写,导致其将电动摩托车销售给了未成年人李某1,制造了危险源,李某1驾驶该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米易县某车行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及作用力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李某1自身承担60%的责任,李某富、廖某承担20%的责任,米易县某车行承担20%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未成年人如同幼苗一样,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比较弱,为了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202010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方面,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包括禁止校园欺凌,预防网络沉迷,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等新举措,全方位、多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中,经营者米易县某车行在李某1独自前往购车的过程中,对其是否为未成年人未进行审查,并将电动摩托车销售给了未成年人李某1,制造了危险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本案中的监护人在明知其女儿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及作用力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各方责任。本案处理结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精神,从司法保护层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传达了运用民事审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同时,对引领广大市场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市场秩序,履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具有示范作用。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履行监管责任也能够起到警醒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四川法院网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