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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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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9 10:29:48 打印 字号: | |

如您作为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将在诉讼过程中收到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您应当如实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您准确的送达地址。

一、 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您到法院立案或者应诉答辩时,法院会要求您或者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填写您本人(单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指定诉讼文书收件人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并明确送达方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填写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视为您本人填写。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所填写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指定诉讼文书收件人的地址,均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前述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的,仍以前述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

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经您同意也可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送达方式的选择

除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之外,您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同意适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四川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等电子送达方式,您应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号等电子码址相关信息,如以当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电子码址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电子码址是备选收件地址。法院按您同意的方式和指定的码址成功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的,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送达地址的效力延伸

您或者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确认的您本人(单位)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中的送达地址,但您向法院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除外。

您或者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所确认的您本人(单位)送达地址,可以作为您同时期参加的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但您在其他案件中已另行确认送达地址的除外。

四、送达地址的推定

(一)您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如您系自然人的,以您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证信息中载明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您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如果诉讼所涉合同、文件中对诉讼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等材料中载明的当事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五、法律后果

因您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您及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文书退回之日以邮局“改退批条”中的邮戳日期为依据;电子送达的以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别提醒]您提供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应当以法院能够及时、便捷送达为原则,务必准确填写。

如您需要变更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及其助理或者书记员书面告知。

    如有疑问,请到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咨询。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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