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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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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9 10:25:55 打印 字号: | |

如您系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申请人,请在向我院申请立案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再审范围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可以申请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申请再审的除外。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二、再审申请人条件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即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四)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三、不予立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一)再审申请人在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包括:

1.第一审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该院已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四、申请再审期限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五、再审申请法定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申请再审选择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申请再审相关材料。

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七、申请再审材料

您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再审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张,要求字迹清楚,排版工整,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再审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再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捺印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代理权限。

3.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三)法律文书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原审历次裁判文书,包括原一审、二审等程序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经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本案涉及的其他案件裁判文书也应一并提交。

(四)证据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提交主要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包括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如系申请再审才提交的新的证据,应加以注明。证据清单上应列明主要证据名称、证明目的等内容。

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各方当事人的详细地址及有效联系电话号码或其他便捷联系方式。

八、立案程序

申请再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您将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再审窗口递交。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再审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将在再审申请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予以登记后及时立案。

(二)对再审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欠缺的,请您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或者补交。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或者补交,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立案。经补正或者补交后再次提交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在再审申请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予以登记后及时立案。

(三)对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立案人员予以释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后,将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不予立案。

(四)法院认为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要求的,应当向您告知。您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如您拒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间的,将不予立案。

(五)您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法院退回您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由法院裁判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您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特别提示]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对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准许撤回上诉、补正笔误、移送或指定管辖等程序性裁定以及执行类裁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仅就离婚案件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须正确列明各方当事人在原一、二审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法律文书中有多个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部分当事人不是被申请人,应按照该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诉讼地位予以列明。

再审申请书中所列各方当事人人数必须要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所列各方当事人人数一致,不能多列或少列、漏列。

如您的再审申请书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将告知您修改后再行申请。

    如有疑问,请到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窗口咨询。


 
责任编辑: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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